(来源:上观新闻)
保安袁某和同事在宿舍打架后报警,公司认为他报警前没有先上报宿舍长,构成违纪,并以此作为开除他的理由之一。今天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举行涉民生典型案例发布会,其中就有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袁某于2023年7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4年1月,公司先后向袁某出具4份违纪处罚单。袁某签收上述处罚单,但不认可处罚决定。2月,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具体违纪行为包括:与同事在宿舍打架,但在未上报宿舍长的情况下直接报警,违反宿舍管理规定;1月有4天上夜班时擅自脱岗构成旷工。
随后,袁某向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得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长宁法院。
公司认为,袁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袁某辩称,公司已对打架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后续报警系其合法权利。自己不存在旷工行为,故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民报警寻求公权力救济,系正当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安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不得以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排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所以,袁某打架后直接报警并无不当。
本案中,袁某虽存在打架行为,但公司已作出罚款决定,再将该事由作为解除依据,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构成重复处罚。
公司还主张袁某上夜班时擅自脱岗构成旷工,但脱岗与旷工性质不同,公司也未就袁某存在旷工行为提供确凿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长宁法院认为,公司在违纪事实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确属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上海一员工被公司开除,报警前未上报宿舍长也算违纪?》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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