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共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获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决定》明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中涉及十堰市的区域。十堰市将与洛阳、三门峡、南阳、汉中、商洛、安康等市共同开展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功能稳定提升、水资源补给和涵养能力不断增强,共同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决定》共二十六条,涵盖规划衔接、生态修复、水质保护、执法联动、应急防控、生态补偿、区域合作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将水源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加强秦岭、巴山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加强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污染防治,确保汉江、丹江流域江河湖库水质符合水功能区管控水质标准,丹江口库区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协调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建立跨区域水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强化执法协作与公益诉讼;共同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强化捕捞、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线等行为的监管;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水源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维护水源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支持毗邻地区联合申报治理项目,推动全流域系统治理;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公众参与监督与保护,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水源区的法治氛围等。
《决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自然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堰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将加强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与相关地市深化战略合作,共建生态屏障,共护一江清水,助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实现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双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