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按照我国对儿童年龄段的划分标准,幼儿指1至3岁,学龄前儿童指3至6岁。对于少量孩子来说,即使到了7至8岁也还比较稚嫩。这些孩子的合法权益涉及人格尊严、心理健康,衣、食、住、行、就医、学习等需求,所有这些权益都与监护人紧紧绑定。所以,侵害幼儿合法权益的外力,都有监护人这个屏障。
但这是一般情况。如果监护人本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不良嗜好,甚至有违法犯罪动机,那么,幼童不仅失去了保护屏障,反而成为施暴者的囊中之物。多年来,亲子之间的暴力冲突成为最难解的一个课题。于是,政府部门、社会公益机构成为应对亲子暴力冲突的关键角色。进一步细化,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幼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这更增加了监管和处罚违法犯罪者的难度。有的幼童是领养或寄养的,甚至是非法拐卖获得的,处理这类家庭侵害行为,比较容易定性。但大量幼童与监护人有血缘关系,无论是父母与幼童,还是祖辈与幼童,还是堂亲表亲,由于血缘的存在,也导致难以对违法犯罪行为定性。还有致命的一点,如果幼童的监护人关紧房门、院门,或者在人烟罕至的旷野森林,对幼儿实施侵害,取证十分艰难。
于是,发现侵害儿童权益行为,主要途径只能是公开场合。那么,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都应该推己及人,立场鲜明,推动依法惩处犯罪,解救受害者。媒体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应当准确收集、发布、解读信息,应当有法治化的认知思维,不应该拼凑细枝末节,干扰处置和救援。
进一步说,在媒体的报道中,侵害行为只能是侵害行为,不能拿监护人的什么学历、收入水平、娱乐爱好等做挡箭牌。只要幼童权益受到了实质侵害,在公众场合呈现出受到侵害的明显后果,就理所应当、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追问侵害过程,继而对违法犯罪人员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须承担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照这些条款,近期暴露的一项恶性案例,具有典型性。当事人不仅没有为幼童提供健康、安全的保障,而且为幼童的生理、心理、感情带来一系列伤害,特别是损害了幼童的自我保护认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对照这些条款,在近期曝露的案例中,当地政府机关、党组织、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体上也是失职的。
痛定思痛,痛则治疗,应当根据调查获知的情况,保护好幼童,帮助他/她恢复正常的衣食住行环境,帮助他/她恢复正常的成长教育环境。地方政府不用过于担心舆情,黑是黑白是白,怕什么?应当分清监护人前期的问题和政府帮助孩子的积极作为。像鸵鸟一样躲避舆论、躲避社会,是错误的。也有一些人,像花蝴蝶一样飞来飞去、不说正事,也是错误的。大家都应该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让我们这个社会充满温暖和善意。而惩罚违法犯罪,是对温暖和善意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回应。
此外,我们也可能无奈地面对另外一种处置方式:地方政府部门严厉斥责侵害幼童的违法犯罪当事人,然后安排人员把幼童的生活管起来,把“不打扰幼童家庭”作为一个理由,隔离社会关切和媒体探访。前期监护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追究成为悬案。这样做,是否可以化解矛盾,切实保护孩子,让违法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就请时间来说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