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两点论 张微微
当一名医务工作者身患重病,却难获应有病假时,这面镜子映照出的不仅是个体遭遇,还是行业生态问题。
近日,江西丰城某中医院ICU护士陈某称,自己在体检中查出了肺癌,医院先批了1个月病假。病假结束后,复查医生开了疾病证明,她申请再休1个月病假,院方以其未能提供住院证明为由,只批准事假,从而引发纠纷。目前,当地卫健委通报:对医院相关领导严肃批评。
事件虽暂时平息,追问犹在:若非诉诸网络与舆论压力,这位护士是否只能默默隐忍?医务工作者也是人,对生命权的尊重不应有差别。将人力资源简化为可替代的“零件”,忽视其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和权利,折射出医院管理中一种典型的制度性冷漠。
法律权利不应在执行中被“搁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此事件中,护士续请一个月病假完全在法定框架内,院方以“影响科室运转”或“需住院证明”为由拒绝,实质是将运营压力置于法律义务之上,涉嫌违规。必须强化劳动法规在医疗系统的执行监督,畅通医护人员维权渠道,让法律条文从纸上走到现实。
系统性压力不能转化为对个体权益的挤压。护士,尤其是ICU护士,肩负守护危重生命的职责,其身心健康直接关乎医疗安全与质量。要求一名肺癌术后未愈的ICU护士返岗,或将其病假转为事假,折射出情理上的失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将“人力短缺”的系统性压力,转化为对个体的权益挤压,是一种短视的管理思维。合理的做法是,认识到保障员工健康与维持机构长效运行是根本统一的,从而建立人性化的病假管理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与应急替补机制。
疗愈之所岂能陷入生命伦理悖论。医院作为救死扶伤、践行生命伦理的场所,却未能善待自身患病的员工,造成了鲜明的伦理悖论。以“影响运转”为由拒绝重症员工合理休假,背离了医疗行业应有的生命关怀底色。这种管理思维将加剧人才流失与职业倦怠,最终损害医疗系统的可持续运行与患者福祉。
唯有在法、理、情三个维度上协同着力,构建真正尊重与关爱生命的职场生态,才能让那些辛勤奉献的人,在需要时也能得到坚实的守护。这是对个体的公正,也有益于行业未来发展。愿此事成为推动切实改变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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