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障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工作机制(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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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07: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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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贵州日报

本报讯 12月8日,记者从省科技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不敢转”“不能转”“不愿转”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近日,我省研究制定并印发了《贵州省保障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工作机制(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内容丰富,涵盖完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机制、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统筹协调机制三大方面,共11条具体措施。

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上,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多自主权。科研事业单位被赋予成果界定权,可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实际规范界定科技成果类型及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团队)经授权后,能自主选择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为科技成果定价。协议定价时,科研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评估,确需评估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有更大话语权,无需评估的备案公示即可定价。同时,要求科研单位建立管理台账,规范相关行为,防范擅自转让等问题。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方面,明确和细化了多项内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等多种形式,科研单位可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技术开发等合同结余经费也视为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单位还拥有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界定自主权,明确了技术转让、许可所取得净收入的计算方式。在净收入分配上,成果完成人(团队)可自主决定用途和奖励对象,单位留存净收入中不低于10%用于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此外,还保障了提前退出科研人员和技术经理人的成果转化收益。

统筹协调机制则通过强化组织、督促、宣传引导,确保《工作机制》落实到位。

《工作机制》具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赋权,让科研人员和单位在定价、界定等方面拥有更大自主权,解决科技成果及收益界定不清晰的问题;二是规范,通过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收益分配等,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公平公正公开,推动高效转化。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持续加强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切实保障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贵州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刘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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