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借条载明“借款”用途“投资”,高额固定返利≠合伙关系!
创始人
2025-12-08 2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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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手持一张落款清晰的借条将李某诉至旬阳市法院神河法庭,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用于投资砖厂项目,借款人承诺每年按本金30%支付固定返利。” 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返本付息,反而辩称该款项系双方合伙投资砖厂的款项,其作为合伙人无需还本付息,仅应分享盈亏。王某则坚持认为双方是借贷关系,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李某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合伙协议,亦无法证明双方曾就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达成合意。王某则提供了借条原件及转账记录,清晰显示款项性质为“借款”。

旬阳法院神河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亲笔签署的借条明确使用“借”字,并注明“今借到”,符合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借条作为原始债权凭证,其文义表述具有优先证明力,直接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法院指出,真正的合伙关系需具备三个核心特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本案中双方无书面合伙协议;李某未能证明王某参与砖厂经营管理;最关键的是——借条约定“每年固定返利30%”,这意味着无论砖厂盈利与否,李某均需支付高额回报,完全排除了“共担风险”这一合伙的核心要素。

虽然借贷关系成立,但借条约定的年利率30%远超法律保护上限。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签合同时擦亮眼,“合伙”还是“借贷”看三点!

1. 看“名”:合同名称与核心条款是否一致?如文件标题或关键条款出现“借款”“还本付息”等字样,即使提及“投资”,仍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2. 看“利”:收益是“固定回报”还是“浮动分红”?固定收益+不担风险=借贷;按比例分红+亏损共担=合伙/投资。

3. 看“权”: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人通常享有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而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无权干涉资金使用。

一张小小的借条,背后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界定。合作中务必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钱股两空”。

作者:柳江通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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