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龙刚:普法工作怎么做,才能让老百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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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08: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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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于龙刚】

近年来,相关部门的法律活动多次引发社会关注,这其中既有一些法律条文制定以后引起争议的,比较突出的是最近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社会议论;还有一些是部分法院作出判决后,引发社会争议,例如,2019年发生在广西的“百香果女孩被侵害案”,以及发生在四川彭州的一家三口被杀案,这两个案件在二审改判后迅即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对判决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和批评。

此外,法律从业人员、教育人员,如法官、检察官、法学教师等,在普法宣传活动中所做的一些表述、所发表的一些言论,也多次引发社会争议,公众对此也表达了不满和批评。

例如,2025年青岛某法院公开一起典型案例,王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突然转身,与后方正常行走的张某相撞,王某以身体损害为由索赔18万元,经法院调解,张某最终赔偿7万元,理由是“未保持足以避免碰撞的安全距离,存在次要过错”。该案公布以后,也迅即引发社会争议,不少网友对“安全距离”的说法表达了不解。最近有关违法记录封存的社会议论和网络舆情中也存在类似声音和问题。

为什么普法还普出舆情了?

应该说,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出发点是普及和宣传法律,传播法律价值,宣扬法治文明。为此,被挑选出来的案件还属于具有积极效应的典型案例,被着重说明的法律制度还属于体现了法治文明和价值的先进制度,但是,当这些典型案件和法律制度见诸网络后,却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宣传效果,反而还引发社会争议,不少人对此表达了强烈的不解和不满,提出了很多质疑和批评。

这其中有不同标准的差异。法律部门和人员侧重从专业的角度认识和评判某种法律制度或者案件,这背后的观念、思维都和公众存在差异。因此,相关部门和人员基于自身观念、思维出发所形成的认识,所作出的评判也就和公众存在差别。

但要强调的是,专业的标准和公众的标准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从根本层面来讲,专业的标准也要积极贴近公众的标准,相关部门和人员基于专业的观念和思维所做的评判,也必须契合公众的普遍认识和朴素情感,符合社会的一般常识常情和常理。

另外,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社情民意缺乏了解,对公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缺乏了解,乃至对社会运行的现状缺乏了解,这也是重要原因。进入司法机关的案件都是来自于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所引发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条文也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运行中的某种问题,确保社会运行的平稳和有序。

因此,无论是特定案件,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文,都需要还原到真实的社会场景中,分析和评估其对社会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和了解这一点,所做的分析和得出的结论就很容易偏离社会实际,背离公众的普遍认识,进而引发社会争议。

南宁市普法宣传形象代言人“阿洛”“小智”在街头开展法治宣传。

社会经验和知识不足是突出问题

对于社情民意的了解,对于公众常识常情和常理的了解,对于社会运行现状的了解,都属于一种社会知识。丰富的社会知识对于实现公平正义十分重要。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法律职责、普及和宣传法律,不仅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思维,更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

如果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所制定的法律条文就很容易出现错误,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可能产生新的问题;所做的裁判也容易出现错误,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还会对社会观念和氛围产生消极的影响。

例如,在一段时期,部分地方的法院在审理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没有充分考虑到防卫人所处的实际场景,对他们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尤其是很多伤害行为都发生在电光火石之间,很难要求防卫人在这种场景下进行深入思考和理性作为。最终的结果是正当防卫的认定率过低,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款也处于沉睡状态。这对公众也释放出错误的信号,面对不法侵害,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袖手旁观。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法治水平比较高的国家,法律人员社会知识不足是一个妨碍公平正义实现的突出问题。早在上个世纪初,美国著名法学家卡多佐,同时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即已指出:“法院犯的有些错误起源于对某个判决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或者对该判决所回应的经济和社会需求欠缺足够的知识”,他呼吁:“法院翻阅生活这本书”。

日本法学家秋山贤三,他当了25年法官,之后长期从事律师工作。2018年,他的著作《法官因何错判》被翻译成中文在国内出版,在这本书中,他提出,法官社会知识不足是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在他看来,一些法官过着和普通民众隔绝的生活,因而欠缺社会常识,他们不了解普通人的生活现状,所有的认识都只来源于庭审现场和文书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错判。

法律教育人员和法律实务相脱节,乃至与社会相脱节也是一个十分重要问题。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同时也长期担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他用“各行其是”来概括美国法学界和实务界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针对美国司法中的一些显然甚至是众所周知的制度弱点和缺点,美国法学界并没有提出有效、恰当,甚至是相关的改革建议。美国顶尖法学院的学者也并不关注司法的这些问题。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激发消费活力为主题,组织干警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治宣传活动

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知识

事实上,无论是制定和修改法律,还是审理案件、作出裁判,都要积极吸收社情民意,都要充分贴合人民群众的普遍认识和朴素情感,都要有助于社会的平稳和有序。这也是衡量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核心标准。围绕这一点,各级相关部门也多次制定各类文件,提出各种要求。

例如,长期以来各级法院都强调法官审理案件、作出裁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追求社会效果;要求法官充分回应当事人的各种诉求,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要求司法的公平正义能够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充分感知,司法活动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有效好评。

最近,在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引发社会热议之后,有媒体指出,“吸毒记录封存”之忧要被听见,强调相关部门要更透明、更及时地回应和沟通,就大家的核心关切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还有媒体指出,法条修订或司法解释,应充分回应关切,照顾到社会观感。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内容实际也是对既有政策和要求的再次宣示和强调。

但是,为什么已经有了明确的要求,各级部门也多次强调,一些法律活动仍然还是多次偏离公众的普遍认识和朴素情感,违背社会的一般常识常情和常理,与法律活动相关的网络舆情仍处于高发态势?相关法律人员基于专业角度所做的说明不仅没有消弭纷争,反而还引发更强烈的社会反弹,舆情也由此进一步发酵。

主要的原因还是相关部门和人员社会知识的不足。如果缺乏丰富的社会知识,就很容易纯粹从专业的狭隘视角出发来分析和评判,进而也就会偏离公众的普遍认识和朴素情感。如果缺乏丰富的社会知识,就难以将法律活动充分还原到真实的社会场景中,也就难以发现其中所涉及的复杂现实问题;同时,也难以有效预判法律活动对社会所产生的实际影响,难以预判公众对此的反应。

因此,如何制定完善的制度来使得相关部门和人员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各级部门所提出的吸收社情民意、媒体所提出的回应社会关切的要求也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很容易流于形式,由此这个问题仍然会持续多发,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对于法治的认同和信仰也会被持续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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