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双臂缺失却有婚姻登记手印?
34年冒名婚姻 终被“司法+行政”联手撤销
双臂缺失,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却有手印记录?近日,崇州法院办理了一起因冒名登记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依托司法建议联动民政部门,从根源上化解了这起本不成立的“婚姻”纠纷。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兄弟关系,哥哥李某甲年幼时因故双手截肢。1991年4月,李某乙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故冒用李某甲身份证明材料与杨某某在行政机关登记结婚,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手印主体实为李某乙。今年6月,杨某某向崇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李某甲婚姻无效。
据了解,婚姻登记属于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若发现自己的身份被人冒用登记结婚或者对方冒用他人身份与之结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杨某某起诉时早已超过前述法定期限,若机械适用法律条款,驳回起诉,案件审理便将就此止步,当事人将无法摆脱冒名婚姻的枷锁,陷入维权僵局。
为此,承办法官依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3款之规定,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将案件移送崇州市民政局依法处理,并同步发出司法建议书,阐明冒名登记事实,建议民政局自行撤销李某甲与杨某某的婚姻登记。
建议发出后,崇州市民政局积极回应,依法审核、及时处理,现已撤销案涉婚姻登记。至此,这段持续34年的冒名婚姻,在司法与行政的协同努力下,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起诉期限的冒名婚姻登记案件,常见做法是先裁定驳回起诉,再视情况发出司法建议。该案中,崇州法院采用“移送办理+同步建议”双轨模式,有效避免当事人在司法与行政程序之间往返奔波,让司法救济从“程序闭环”走向“实质正义”。
婚姻登记制度承载着确认身份、保障权益、维护社会诚信等重要功能。任何试图通过冒名顶替方式达成的登记,都绝非捷径,而是歧途,终将面临法律的审视与纠正。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张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