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持续提升。今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今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5月20日正式施行。制定条例,进一步推进我省民营经济促进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全面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福建是民营经济大省,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六年七下晋江深入调研,总结提炼了以“六个始终坚持”和“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晋江经验”,这是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精神财富。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制定《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福建从民营经济大省向民营经济强省跨越突破”。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要求“制定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推动出台《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制定条例,是在传承和弘扬“晋江经验”的基础上,将近年来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的重要举措。
三是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民营经济是福建发展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优势所在,对福建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部分领域市场准入仍存在隐性壁垒;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用地、用能、人才等要素供给还有所不足;部分惠企政策落实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有待提升等。制定条例,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痛点堵点,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5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和主体责任的问题
根据上位法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第三条);二是明确立法目的,将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写入立法目的,并贯穿于后面章节内容中,凸显我省民营经济地位(第一条、第四条);三是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第五条);四是明确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部门(第六条);五是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联系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六是开展宣传解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激励制度(第九条)。
(二)关于公平竞争的问题
根据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聚焦打破地方保护和隐形壁垒,打通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堵点,《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并对落实情况开展效能评估(第十条);二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十一条);三是强调要素平等,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第十二条);四是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等,不得以设置注册地、登记、备案、资质验证、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限定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平台进行交易(第十三条);五是要求平等参与项目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作不得设置不平等条件(第十四条);六是明确融资平等,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变相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第十五条)。
(三)关于投资融资促进的问题
“晋江经验”的内在核心就是坚定不移发展实体经济。投资融资是发展实体经济的关键环节。针对民营经济组织反响强烈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促进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投资重点领域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盘活自身存量资产以及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二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处理民营经济组织合理的融资问题,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服务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并要求有关部门推动融资增信机制建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是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规定金融机构不得额外要求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不得违约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拓宽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渠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并为其提供股改、上市、股权转让、挂牌交易等方面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科技创新的问题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是“晋江经验”的重要动力。为了强化民营经济组织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强化创新导向,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第二十四条);二是完善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第二十五条);三是引导创新协同,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创新联动机制,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第二十六条);四是加强技术支持,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第二十七条);五是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化赋能,聚焦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共性需求,开发有关产品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字福建建设,鼓励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数据基础设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六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引导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化(第三十条);七是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规范经营的问题
为了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经营,建立好民营经济组织内部的“防火墙”,《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三十二条);二是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反腐败作出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三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性合规经营指南(第三十四条);四是增强社会责任感,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增强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五是凸显地方特色,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弘扬新时代闽商精神特质(第三十七条)。
(六)关于服务保障的问题
为了回应民营经济组织的关切,以法规制度“硬措施”优化法治营商“软环境”,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条例(草案)》将服务企业“四通四到”机制的重要举措和经验吸收进来,作出如下规定:一是畅通联系渠道不叫不到,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鼓励包容审慎监管,依托“闽执法”平台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式,优化涉企检查,推行柔性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二是沟通解决问题随叫随到,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建立企业问题诉求处理机制,及时依法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三是疏通政策传导说到做到,建立健全涉及民营经济相关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条款,确保政策传导落实到位(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四是打通部门壁垒服务周到,及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服务,持续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兑现机制,并从商事登记、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用工服务、对外贸易服务、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七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
(七)关于权益保护的问题
为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增强广大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安全感、获得感与发展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凸显合法权益,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第五十三条);二是要求诚信履约,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约定,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相关情形(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三是加强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四是规范收费、评比,实行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规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济组织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五是强化执法司法保障,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有关案件,严格区分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第五十七条);六是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要求诉求事项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反馈(第六十一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