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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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范天娇 自今年12月1日起,《安徽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强化了其在推动产业升级、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集聚等方面的作用,为推进开发区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的制定实施,标志着安徽省开发区建设与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新阶段。
界定功能作用健全管理体制
近年来,安徽省开发区产业集聚效应日益增强,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营商环境明显优化,已成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开发区134家,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3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家、省级经济开发区95家(含筹建8家)、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6家。 为主动适应新形势,《条例》对开发区的发展原则及功能作用进行界定,明确开发区的建设目标包括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激发开发区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低碳、特色发展的原则,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推动产城融合发展,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改革引领区、开放先行区、创新示范区、发展动力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出现了与属地行政区职责关系尚未理顺等问题。对此,《条例》进一步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制定、实施开发区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实施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设区的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等八项职责。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应当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将开发运营职能交由市场主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平台公司协作运营模式。 《条例》推动放权赋能,明确执法权限,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开发区确实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检查,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坚持规划引领优化要素保障
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引领是重点,要素保障是关键。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落实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区域布局、功能定位、产业方向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开发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开发区发展规划,包括总体思路、空间布局、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对外开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减灾等内容,报所属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开发区单元详细规划,包括单元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重要控制线、开发建设规模、公共服务等约束性指标和内容,报所属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了营造开发区良好的发展环境,形成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条例》强化要素和服务保障,在资金支持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整合支持开发区发展的资金,支持开发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运营主体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采用多种投融资方式,为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在用地保障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优先保障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 在人才服务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吸引高层次、高技能等各类人才在开发区就业创业,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合作,为开发区人才签证等提供便利。
找准发展方向推动转型升级
安徽省把开发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战场、主阵地、主引擎,持续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据统计,2024年,全省开发区实现经营销售收入7.65万亿元,同比增长9.8%;税收收入3178.2亿元,同比增长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1万亿元,同比增长2.5%。 聚焦高质量发展,《条例》找准产业发展方向,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的统筹指导,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布局未来产业,合理优化开发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鼓励开发区引进和培育具有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重大产业集群发展。 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支持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支持在开发区范围内优先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商标品牌建设,促进区域品牌与企业品牌互动发展。 在对外开放合作方面,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开发区通过合作共建等模式,建立健全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担机制,开展跨区域合作。支持开发区率先复制推广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成果,鼓励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融合发展。 绿色是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鲜明底色。《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等,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统筹推进开发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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