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白某某家电表箱损坏,因自己不会安装,让王某某无偿帮其安装。谁料,在安装过程中王某某不幸触电身亡。事后,王某某家属将某某供电分公司、白某某起诉至法院索赔142万元。
12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某某供电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凉山州会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某供电分公司在王某某死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担60%责任,义务帮工的获益人白某某未尽管理职责担20%责任,王某某自身承担20%责任。经认定,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32.7万余元。一审判决,某某供电分公司赔偿王某某家属79.6万元,白某某赔偿王某某家属26.5万元。
男子帮村民安装电表箱触电身亡
家属起诉索赔14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因工程队在农网改造时,将进线预留短了,而移动了白某某的电表箱,导致电表箱损坏。2024年6月28日,白某某找到某某供电分公司的片区电路管理人员罗某某,要求更换新的,罗某某提供了新的电表箱给白某某。白某某表示其不会安装,罗某某便告知白某某等工程队进行安装,等不了就自己安装。
2024年7月9日,白某某让王某某在其位于大崇镇某某村家中无偿帮其安装电表箱,安装过程中王某某发现电表线漏电,并告知白某某。因缺少材料,白某某在罗某某的指定地点领取了材料继续安装,后王某某不慎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案外人谢某某报警,大崇派出所出警作出处警意见。经现场了解得知,王某某在为白某某家维修电表时不慎触电身亡。经现场询问家属,家属对王某某死因无异议。某某供电分公司表示涉事电表的所有权属某某供电分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有对供电设备进行维护、巡查的责任。
2024年7月12日,死者王某某亲属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死亡原因,鉴定结论为电击死亡,花去鉴定费1.6万元。某某供电分公司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事故发生后,白某某向死者王某某的近亲属支付了2万元。王某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某供电分公司、白某某共赔偿142万余元。
法院判决:
供电公司担责60%,户主担责20%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供电分公司提出的观点和举出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故一审法院对某某供电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某某供电分公司、白某某、死者王某某对于王某某触电死亡事故均有一定的过错。
首先,从查明事实反映更换损坏的电表箱属于某某供电分公司的职责,而某某供电分公司在明知白某某的电表箱因农网改造而损坏,未及时进行更换,反而在白某某已告知不会安装电表箱的情况下,让白某某自行领取新的电表箱更换。某某供电分公司在王某某死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法院认定某某供电分公司承担王某某死亡责任的60%。
其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白某某,应该能够预见让私人安装电表箱存在风险,而且在王某某告知其电表线漏电的情况下,未进行制止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王某某义务帮工的获益人,白某某未尽管理职责,按过错程度其承担王某某死亡责任的20%。
最后,王某某在其死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其未注意自身安全,而且在明知漏电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仍继续进行安装操作,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经法院核定,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327250元。结合前述责任认定,某某供电分公司应对王某某死亡造成损失承担796350元;白某某应承担265450元,扣除白某某已支付的2万元,还需承担245450元。
一审判决后,某某供电分公司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