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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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解楚楚)12月3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三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是2380元、2230元、2080元,年均增长4.39%。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是24元、22元、20元,年均增长4.45%。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要求,综合考虑人均GDP、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周边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测算修正后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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