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临市监处罚〔202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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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如下: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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