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及项目主办人杨少杰、刘民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其在担任安徽富煌钢构(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并购项目财务顾问履职失察
据监管文件显示,国元证券在2025年度富煌钢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中担任财务顾问。该项目标的公司为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
监管部门经查发现,国元证券在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两大违规问题:一是未对中科视界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二是未充分核查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上述行为直接导致其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杨少杰、刘民昊作为该项目的主办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多项监管法规
安徽证监局指出,国元证券及两位主办人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国元证券及杨少杰、刘民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
安徽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国元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根据监管规定,国元证券及相关人员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履职质量的严格要求,财务顾问机构需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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