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证监局)
来源:云南证监局
云南宁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合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