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械化企业存在这8种情形将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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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5: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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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12月5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药械化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办法》,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发生药械化安全事件的等8种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会被约谈。

  《办法》指出,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被约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约谈。这8种情形包括:发生药械化安全事件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在申请注册、备案等过程中,提交的资料虚假或者存在真实性问题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或者履行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药械化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较差的。

  针对约谈对象,《办法》明确,被约谈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指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参加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被约谈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出具授权委托书,指派熟悉情况的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参加。

  《办法》指出,药品监管部门应制作《约谈通知书》,提前送达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程序实施约谈;建立全过程约谈记录制度;根据情况可同时对多家被约谈单位实施约谈,并做好相关约谈记录。

  《办法》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约谈后可以结合情况依法制作《行政建议书》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相关文书。约谈不影响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被约谈单位应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约谈的药品监管部门。被约谈单位应当整改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的,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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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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