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2019年7月,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简称“你司/你方”)与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司/我方”)就“济宁市凯旋路66号厂房”租赁事宜签订《凯旋路66号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38年12月31日,租金为人民币0.5元/平方米/天,租金按年计付,每年支付日期为每年的1月。
因你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2018年至2023年期间租赁费,我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3)京仲案字第09489号裁决书,裁决你司向我方支付2018年至2023年欠付的租金12962610.7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申请费等费用。但你司至今未按照生效裁决履行裁决内容及支付至今的租赁费。
因你司存在诸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违约行为,致使我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现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司通知如下:
解除我方与你司于2019年7月签订的《凯旋路66号房产租赁合同》。
你司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方支付仲裁款项及后续租赁费、违约金等,并腾空租赁物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否则我方有权通过法律等方式追究你司的违约行为并支付占用期间的租赁物占用费等费用。
通知人: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孙玉龙15053782678 杨昆1850537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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