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泽源私募及杨光收警示函:非公司人员参与投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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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6: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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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11月6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泽源私募”)及相关负责人杨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告指出,深圳泽源私募存在非公司从业人员承担部分私募基金投资管理职责、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不同投资者等违规行为,杨光作为相关投资运作负责人亦存在违规。

公告显示,深圳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深圳泽源私募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时,存在两大违规情形。其一,公司让非本公司从业人员承担了部分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其二,在管理同一私募基金时,存在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的情况。上述行为表明,深圳泽源私募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对于杨光的责任,公告明确,其作为负责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人员,直接实施了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不同投资者的违规行为,未恪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有的行为规范。

监管部门指出,深圳泽源私募及杨光的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中,《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则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泽源私募及杨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提示,深圳泽源私募及杨光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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