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荆州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安排,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经营秩序,积极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发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经营典型案例。
案例1: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监利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9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对监利市某电动车行销售的台铃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产品尺寸限值等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2: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湖市某摩托车店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产品案
2025年3月21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电动自行车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某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与出厂时不符,存在改装情况,经测量该电动自行车鞍座实际长度尺寸为 600mm,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中鞍座长度尺寸限值:≤350mm。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擅自更换该电动自行车座椅。当事人销售的获证产品鞍座规格发生变化,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3: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14日,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对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铭牌、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