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超标的执行 民事执行监督 企业权益保障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在我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某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下称“城投公司”)先后被省内外两个法院两次执行,遭受重大损失,我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4年1月,贵州某城投公司与重庆某实业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把贵州省清镇市某房地产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某实业公司,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某实业公司向清镇市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确认某城投公司应支付某实业公司178万余元。
因某城投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某实业公司向清镇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清镇市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并冻结了某城投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80万余元。9月,法院划扣该笔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某实业公司178万余元。
一年后,某城投公司财务人员在整理公司账款时,发现公司在2022年7月也曾有一笔执行款与某实业公司有关。经仔细了解,外省某法院在执行某建材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某实业公司在某城投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为由,对某城投公司进行执行,后某城投公司向外省某法院转账104万余元。
该公司随即向清镇市法院反映情况,称已经代替某实业公司偿还了104万余元,法院再次执行178万余元时,应该扣除这部分钱款。法院表示在执行时,某城投公司未告知曾被外省某法院执行的情况,现在款项已被执行,应以某实业公司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追回款项。当某城投公司赴外省某法院起诉时,该法院则坚持认为是执行问题,不予受理。今年1月,某城投公司向我院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调阅法院审判卷宗和执行卷宗,查明经法院判决,某城投公司确实需要支付某实业公司178万余元,清镇市法院在执行时,某城投公司未告知先期被外省某法院执行的情况,导致被超标的执行104万余元。
某城投公司为何在后一次执行时未向法院反映已被外省法院执行的情况?检察官带着疑问走访了某城投公司。经调查了解,该公司管理混乱,当时正值法务工作人员更换,未做好工作交接。检察官认为,执行案件中,双方未及时向清镇市法院告知某城投公司先期向外省某法院履行部分义务的情况,且两地法院缺乏协作反馈机制,导致清镇市法院在案件执行中,未对某城投公司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扣减,造成超标的执行,依法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我院向清镇市法院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超标的执行的问题进行纠正。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于今年7月作出执行回转裁定,由某实业公司返还某城投公司104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执行回转中。
(讲述人: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英文 整理:本报记者丁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