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败诉 需承担约499万元补充赔偿责任并拟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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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0 16: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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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方智造,证券代码:002175)11月28日公告称,公司于11月27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崔劲松与公司、第三人上海戴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戴申文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追加公司为相关案件被执行人,公司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戴申文化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预计涉及金额约499万元。公司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拟依法提起上诉,本案尚未最终审结,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显示,该案原告为崔劲松,被告为东方智造,第三人为戴申文化,诉讼类型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松江法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此案,原告于2025年4月20日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公司为(2020)沪0117民初16265号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此前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案件进展,其中关于“侵犯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松江法院主要判决三项内容:一是追加东方智造为执行(2020)沪0117民初16265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被执行人;二是东方智造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戴申文化所负(2020)沪0117民初162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未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崔劲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驳回原告崔劲松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费用方面,案件受理费380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440元由东方智造负担,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针对上述判决,东方智造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松江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拟依法提起上诉。公告强调,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尚未最终审结,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东方智造称,基于一审判决事项,公司将按照审慎性原则对可能承担的补偿责任进行评估,预计将导致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额约499万元,公司将及时计提预计负债,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进行披露,具体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公司同时表示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持续跟进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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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对方当事人 受理/判决法院 关键时间节点 判决结果
侵犯债权人利益纠纷 原告崔劲松 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4日(二审判决) 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原告崔劲松,第三人戴申文化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0日(起诉)、5月8日(立案)、11月27日(一审判决) 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公司需承担约499万元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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