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撑起妇女权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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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0 02: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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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马超 □ 《法制与新闻》记者 王泽宇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妇女权益保障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部分。随着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出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妇女权益保障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职场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等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更加隐蔽,全面开放三孩等政策对妇女职业发展、生育保障、幼托、劳动社会保障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9月24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修订前共9章53条,修订后增至9章64条,其中删除25条,新增31条,对21条作了重大修改,并根据内容的内在逻辑对部分条款进行合并和拆分。   本次修订从解决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围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女童保护、社会救助、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保障了妇女权益,将许多具有山西特色的成功做法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

  此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对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有许多特殊的规定。   据悉,本次修订将原《实施办法》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调整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强调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例如,《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针对当前网络暴力、隐私泄露、人工智能侵权等新型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行为,《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权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   与此同时,围绕反映较为突出的妇女受性骚扰问题,建立性骚扰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安机关报案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妇女开展免费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检查对象范围、增加筛查项目。

保障“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不得含有歧视妇女或者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针对反映较多的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难、“农村外嫁女”权益两头空等问题,完善了农村妇女集体经济权益保障机制,规定在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应当确保妇女享有合法权益,压实各方责任,明确确权手段等内容,切实守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财产权益章节内,还专门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经核实确属错误的,有关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实施办法》还增设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查询权等规定,破解离婚财产隐匿难题,更加有效保障妇女享有和行使平等的财产权益。

完善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职工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如何保护,也是此次《实施办法》中的重点内容。   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明确多项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内容——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工作时间、奖励与违约责任等直接涉及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充分听取女职工组织和女性劳动者的意见建议。”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采用降薪、不合理调岗等方式,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女职工离职。”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女职工本人提出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请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时,不受影响。”   据了解,《实施办法》进一步对变相逼迫处于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离职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治理就业隐性歧视,支持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增强对特定群体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新增“救济措施”专章

  “妇女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因疾病、生育、灾害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组织以及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依法提供临时庇护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寻求帮助救济。”   “妇女因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救助。”   《实施办法》参照上位法结构,新增“救济措施”专章,针对人身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遭到侵害的妇女,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   据山西省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省妇联将强化宣传培训,开展“三晋巾帼大宣讲”等活动,通过讲法、竞答、短视频、微课堂、晋姐学法栏目等对《实施办法》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同时组织法律专家、妇女“法律明白人”、巾帼志愿者等“送法到基层”。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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