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元市监处罚〔2025〕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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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25日
处罚种类
警告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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