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24名时任董监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 涉及2018-2021年信息披露违规
创始人
2025-11-28 19: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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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沈化(维权),证券代码:000698)11月2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24名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事由为上述人员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监管部门决定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同时强调,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该事项未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辽宁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沈阳化工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该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2018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指标虚假记载的情况,导致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王大壮、黄殿利、代越等24名人员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及182号)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等相关条款,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上述2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告提到,相关人员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公司的影响,沈阳化工明确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对上述人员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收到警示函的相关人员均为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人员,目前相关人员已非公司现任董监高。

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强调,本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规范运作意识和风险合规意识。公司将持续推动管理提升,强化内部治理手段,体系化推进公司规范建设与运行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并提示投资者所有信息以指定媒体公告为准,理性投资并注意风险。

收到警示函的时任董监高具体名单如下: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王大壮 黄殿利 代越 李忠臣 刘沂
赵希男 范存艳 许卫东 胡宁 孔伟
孙浩洋 邵长伟 王岩 杨向宏 卜新平
张国瑞 葛友根 吴粒 龙得水 李永辉
张羽超 郭廷会 张振阳 周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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