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吊销驾照我认了,但凭什么额外罚我十年不能考证?”肇事司机白某收到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近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书中“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提示内容,但最终被法院驳回起诉。
今年1月,白某驾驶超载货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名路人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法院判决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白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该决定书中最下方标注“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凭什么额外罚我十年不能考证?”白某认为,决定书角落里提示的这行字虽然不起眼,但客观上构成对其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限制,属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申领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而该处罚无法律依据且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故将延庆交通支队诉至法院。庭审中,白某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提示内容。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为被诉处罚决定中“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性质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还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据此,非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十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实质上属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并非处罚事项。被诉处罚决定中虽载明了该项内容,但仅是对前述规章规定的申领条件的提示性告知,并非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内容属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白某仅就该提示内容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最终,法院当庭裁定驳回白某的起诉。宣判后,白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