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诚同达)
作者 | 周俊武
引言
近来,江西景德镇的“鸡排哥”李俊永在全国范围内迅速走红。他凭借幽默俏皮的语言与热情真诚的服务态度获得广大网友的喜爱的同时,线下流动摊位也愈加火爆,许多网友不远万里前去排队数小时购买鸡排。其和家人组成的“鸡排家族”也随之统一穿着、分流摊位运营,现场甚至有志愿者协助维持秩序,这属实是“泼天的流量”给“鸡排哥”带来的创业的机遇。
根据企业公开登记信息,“鸡排哥”于2025年9月30日登记设立了个体工商户“景德镇市珠山区李俊永餐饮管理工作室”,注册资本5万元,目前登记状态为“开业”,实现了从路边摊贩到“工作室主理人”的逆袭。
(图片来源:企查查)然而,伴随着热度而来的不仅是机遇,也有隐忧。随着“鸡排哥”的爆火,网络上引发了帮“鸡排哥”设计Logo的全民创意热潮,希望他能抓住机遇,将来去匆匆的流量转化为恒久的个人IP。
但热心网友们发现,“鸡排哥”这一商标早在2016年已被上海某食品公司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5月仍在有效期内,除此之外该公司还注册了“鸡排妹”商标。如果“鸡排哥”李俊永继续以“鸡排哥”的名义开展连锁经营或者预包装食品销售,可能面临侵权索赔。
(图源:@中国商标网)和许多网络红人面临的问题一样,当IP影响力日益扩大,其商业价值不仅在于商标,更蕴藏于姓名、形象、口头禅等要素之中。如何系统布局,才能将这些无形资产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网红IP是一揽子可运营的资产
要说清网红IP运营的法律关键点,首先需要意识到网红IP的复杂性。其并非是一个单一的名字或者称呼,而是一揽子可运营的无形资产组合。
“鸡排哥”的出圈并不依赖某件单品,而是依赖一整套可识别、可迁移、可变现的要素,传播度广的名称,幽默的语言,亲和的形象,诙谐的肢体等。
这些要素主要包括:
• 标识性的权利
包含昵称、艺名、口头禅、头像、形象等,是IP识别的核心,这些可能涉及到通过商标、肖像权等途径进行登记保护。
• 账号与流量入口
包括平台主账号、矩阵账号、域名、店铺名等,是流量的直接入口,需明确权属。
• IP相关内容资产
包含视频、脚本、配乐、平面设计等,自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但需通过版权登记等方式固化权利。
(图片来源:抖音@央视新闻)为什么“爆红期”有了流量却丢了权益
现实中,草根网红面对上述繁多的IP运营要素,往往反应不及,导致网红IP在爆红后遭遇商业化运营困境。
网红IP运营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IP布局、保护滞后
首先,IP成长路径的草根化导致IP保护存在天然的滞后性。这些草根IP多从区域经营、短视频内容起步,早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鸡排哥”从流动摊位积累知名度,未同步开展布局商标、权利固化工作。
2. 确权投入不足
其次,即使是MCN机构孵化的IP,也常因成本考量延后权利布局。MCN机构出于成本收益分析,往往不愿投入全类别商标注册、全内容版权登记等确权成本。而IP走红后,补确权需应对抢注,维权成本(律师费、证据固定费等)远超前期防御性投入。
3. IP权利归属风险突出
第三,IP价值多与个人形象紧密绑定,权利归属风险突出。一旦名称、形象等要素商标被抢注,易导致“IP火了,权益丢了”。
4. 维权证据链构建困难
第四,网红IP的法律权益维护在一个“快速破圈”与“证据零散”并存的环境之中。短视频传播让IP快速破圈,而“泼天的流量”往往是以“砸”的方式突然降临的。但早期经营记录零散,维权时可以证明“在先使用”的证据难以系统留存并形成证据链。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助力网红IP运营
(一)如何立:把可识别要素通过商标注册、版权/肖像备案权利化
“鸡排哥”的反应速度其实已算迅速,在日常出摊炸鸡排、做文旅宣传的同时,仍第一时间完成了工商登记。然而在爆红窗口期内,更关键的是用注册商标、版权/肖像备案等手段铺设IP保护的框架:
商标布局:中文、英文、谐音及口头禅等均应同步申报,优先覆盖核心类目,如常见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并对关键相邻类做防御注册。
版权/肖像备案:对呈现肖像的图片、口号等立即办理版权登记;固定《肖像使用授权》模板(含授权范围、撤销与收费条款),以便对外商务合作快速落地。
账号与域名保护:常被忽略却至关重要。建议在主流量平台同步注册主号和备份号,申请平台昵称保护并及时投诉冒名账号;同时拿下主域名与常见错拼域名,防止“钓鱼站”与流量分流。
(二)如何破:应对恶意抢注的路径与策略
如果被“占坑”已然成为一种现实的困境,在法律上如何应对呢?
1. 商标法路径
(1)“撤三”制度:盯住“注册后不使用”
网上有观点称,“鸡排哥”的商标早于李俊永成名之前就被注册了,何谈“抢注”,需要澄清的是,明知他人使用在先而注册只是恶意注册的类型之一;注册后无真实使用意图,长期闲置的“囤积商标”同样为法所不容许。在实务上,可以依据《商标法》申请“撤三”,证明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使用。如未实际使用,无店铺经营、无外卖销售、无授权记录,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图源:@中国商标网)(2)无效宣告:主张“在先使用+恶意抢注”
那面对走红后或者孵化过程中的恶意抢注情况怎么办呢?《商标法》也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商标法》第32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如能证明对方恶意抢注且自身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可根据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提起宣告无效的请求。若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或应知委托行为属恶意仍承办的,可被处以警告罚款。
(3)在先使用继续使用权
若难以证明对方恶意,可以考虑援引《商标法》第59条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一思路将举证重心由证明“他人恶意”转为证明自己“善意”以及“在先影响”,论证更具有可及性。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 不正当竞争路径
若对方已在市场上实际使用近似标识并造成来源混淆,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主张 “仿冒混淆行为”。该路径通常与商标权主张并行推进。
3. 人格权路径
“网红IP”往往兼具姓名(含艺名/网名)与肖像的商业价值。可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主张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保护,要求未经许可使用相关要素的主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明确网红和MCN机构的IP归属与分配
在IP经营日益专业化的背景下,MCN机构从孵化到运营都可能会参与进来,成为IP资产的共建者和守护者。此时,IP权属容易引发双方争议,影响甚至阻碍IP的运营。
比如,著名网红李子柒在2016年凭借古风美食视频走红后,与MCN机构微念合资成立子柒文化(微念持股51%),约定由微念负责运营推广。但微念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注册“李子柒”全品类商标,推出螺蛳粉等衍生品,IP价值达数十亿元。2021年双方决裂,导致李子柒账号停更3年,核心争议直指IP控制权。
(图源:微博@李子柒)因为存在多方主体参与IP运营的可能,通过合同前置权利边界并明确分配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约定IP归属与分配方式,包括原生IP归属、解约后的使用权限等;
• 明确账号主控权,确定主号、分号的创建主体、运营权限和交接机制;
• 将商标注册主体、授权范围及具体内容(如口头禅、形象)以附件形式列明。
总结
诸如“鸡排哥”在内一系列网红的爆火表明,流量只是商业化的开始,而非终局,决定IP能走多远的关键是要把阶段性红利沉淀为长期的品牌价值。抓紧在爆红后的窗口期,运用法律手段构建权利的护城河,才能将“泼天的流量”真正沉淀为“拿得住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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