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服务型执法理念,积极创新构建“预防为主、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现公布第二批5起典型案例。
一、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移动电源案
【基本案情】在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4年省级监督抽查中,某家电经营部销售的移动电源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了15台“草莓熊D1”移动电源,销售了11台,货值金额1725元,违法所得506元,剩余4台被厂家召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保存有进货验收单及相关票据,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销售的移动电源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025年4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服务型执法既要守住安全底线,也要通过“教育引导+精准免罚”提升经营主体合规自觉。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以“三个坚持”落实该理念:一是坚持严格监管,筑牢安全底线。针对移动电源等关系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依托省级监督抽查,快速发现并处置不合格产品,实现风险早防范、早化解,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落实“安全第一”要求。二是坚持包容审慎,精准施策解难题。经深入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依法认定符合免罚条件,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体现了执法温度,让小微经营者感受到公平与包容。三是坚持教育引导,助力合规发展。面对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经营能力薄弱的情况,通过普法宣传等方式帮助其认清法律底线、落实主体责任。“以教代罚”既提高了合规经营能力,也从源头降低了违法风险。
二、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3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购物中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花生牛奶”1瓶,外包装标识:“生产日期:20240305,保质期:十二个月”,已超过产品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涉案产品36瓶,已销售35瓶,2025年3月3日,对临期产品调货时遗留1瓶未进行清理,涉案货值金额9.9元。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现场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和购进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的情形。2025年4月28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当事人虽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因其系初次违法、主动整改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通过责令自查自纠、规范进货查验等行政指导措施,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小微企业因轻微过失陷入经营困境,彰显了执法温度。本案的查处,有利于引导食品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工作向“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目标迈进,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业店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8日,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侵犯“回力”商标专用权产品。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回力”鞋71双(含多种型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品牌的授权书,执法人员查封涉案产品,并于9月25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8月和9月从郑州某鞋业购进80双“回力”鞋,进价70元/双、售价120元/双,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9600元;案件调查过程中,供货方郑州某鞋业证明涉案鞋为正品,同时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进货票据。虽涉案商品经核实为正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回力”商标的合法授权书,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不知涉案产品涉嫌侵权;且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针对当事人未取得“回力”商标合法授权却擅自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精准认定其违反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定要求,明确了“正品销售亦需合法授权”的执法导向。但执法部门并未简单“一罚了之”,而是全面考量案件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免责条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这种“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给予了经营主体合理的容错空间,避免了“一刀切”处罚对小微企业经营的冲击,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治理理念,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四、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集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3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集团职工食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职工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查,该职工食堂为方便职工三班就餐而设立,于2025年2月开始运营,由于管理方疏忽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询,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职工食堂是福利性质,无违法所得,在被检查后主动停止运营,并于2025年5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未出现任何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7月9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展现了执法理念从“刚性执法”向“刚柔并济”转变,既维护市场秩序又优化了营商环境,通过“指导+帮扶”模式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合规,兼顾安全底线与民生需求,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监管不是目的,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手段,执法不是终点,而是推动行业进步的起点的理念。
五、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查处某物业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基本案情】依据《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方案》,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检查,查处了某物业公司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违法多收电费达2686159.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经执法人员普法,当事人当日即降价退费,并将多收电费全额退还商户。据相关部门及破产管理人提供材料,当事人提出减轻经济处罚申请,理由如下:该公司系三门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母公司正处破产重组阶段,累计拖欠多家银行及一般债权人超1.7亿元,且收入需优先偿债。面临特殊经营困境,秉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原则,专业分局并未简单“一罚了之”,而在不低于法定标准前提下,结合企业实际采用适度处罚,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警告及罚款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核心不仅在于认定违法性质,更通过强力干预确保违法所得足额退还受损商户,直接弥补其经济损失,让商户切实感受到权益保障。同时,严守底线践行宽严相济,处理过程严格遵循法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依法惩处让企业认识危害、维护法律严肃性,又兼顾企业经营困难,避免过度处罚引发连锁风险,实现“法律红线不突破、企业发展有空间、市场秩序得维护”的三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