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可以将实用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设为加分项。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留言所述问题,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关,但不能指向特定的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
留言编号:767256
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里面的其他要求罗列的条款,能否作为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或扣分项。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留言所述问题,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将资格条件以外的,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805405
老师你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都有一个关于节能环保加分项目内容,我理解产品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现问题是,比如工程项目实施中用到的模板(最新使用的环保清单中有:A10020301 胶合板,A10020302 纤维板,A10020303 刨花板,A10020304 细木工板)。问题1:以上不构成工程实体,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不是属于加分项,可以这么理解吗?问题2:如果模板算作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规定,每提供一个给1分,现投标人提供了以上括号内的所有有效资料,是不是要所有四种都要每个给1分还是只给一种,也就是给他4分还是1分?盼回复,谢谢!
答复:留言所述情形涉及项目评审问题,是否加分需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项目评审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留言咨询栏目仅回复政策咨询,不对具体项目的操作执行作判断。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