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下称“贵州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铜仁市黔东汇能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黔东汇能物流”)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唐弘霖、总经理陈玉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及未充分披露募投项目情况的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违规事实明确:未按约定使用资金且信息披露不充分
贵州证监局指出,黔东汇能物流在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规定;二是未按约定披露募投项目情况,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的要求。
| 违规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的法规条款 |
|---|---|
|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 未按约定披露募投项目情况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监管措施落地:警示函+诚信档案记录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黔东汇能物流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其中,时任董事长唐弘霖、总经理陈玉华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一并被出具警示函,并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措施及依据 |
|---|---|
| 铜仁市黔东汇能物流有限公司 | 出具警示函,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
| 时任董事长唐弘霖 | 出具警示函,依据同上 |
| 时任总经理陈玉华 | 出具警示函,依据同上 |
监管要求: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强调合规整改
贵州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黔东汇能物流及相关责任人需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