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时隔20余年的错误判决,竟让婚姻状态一直存续,成为当事人开启新生活的“拦路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穿透时光迷雾,纠正陈年错案,为当事人卸下枷锁,重新追求幸福。
1992年,21岁的李某某与同龄的闫某某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后育有一子一女。然而,闫某某长期对家庭不管不顾,并于2001年离家不归。2002年3月,心灰意冷的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
闫某某未到庭,法院于2002年7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为“同居关系”,并判决予以解除。
本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却不想又生风波。2025年3月,李某某准备与他人登记结婚,却被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她与闫某某在1991年2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仍处于存续状态。但李某某对结婚登记一事毫不知情,且当时闫某某未达到法定婚龄。
得知此情况后,李某某立即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走投无路之下,她于2025年6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山西省阳城县检察院受理后,首先调取李某某与闫某某1991年办理结婚登记时的原始档案。这份档案证明,双方确实在1991年2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闫某某当时虚报了年龄。
李某某与闫某某到底是“夫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阳城县检察院认为,依据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规定,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时,闫某某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不存在,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有效。2002年,李某某到法院起诉时,她与闫某某在法律上是“夫妻关系”。原审判决将二人的关系认定为“同居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承办检察官指出,即便当时对婚姻状况存在疑问,法院也应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阳城县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并裁定再审,于2025年9月改判:撤销原审判决,李某某与闫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离婚。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顺利领取结婚证,开启了新的人生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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