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办结 “破产人”获免除百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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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07: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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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鄢敏报道:经过4年免责考察,我国境内首位“破产人”呼某未清偿的百万元债务获得免除,真正实现经济“重生”。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呼某的未清偿债务自2025年11月9日起予以免除,同时解除对呼某消费行为的限制。至此,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画上句号。

呼某原在深圳经营培训机构,因商场倒闭被迫结业,负债480余万元,包括银行借款270余万元、信用卡借款30余万元、朋友借款90余万元、经营贷5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2018年,呼某卖掉唯一住房抵债,仍有140余万元债务。2021年6月,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经查实,呼某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没有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5000元。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宣告呼某破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三个类型。其中,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协商免责,并未被宣告破产,破产清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免责。因此,呼某案是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呼某成为我国境内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按规定,呼某进入3年免责考察期,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用于偿还债务。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即可免去剩余债务。2024年11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2024年12月3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中院决定延长债务人呼某的免责考察期至2025年11月8日。

2025年11月25日,深圳中院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作出(2021)粤03破417号(个11)之四民事裁定,呼某的未清偿债务自2025年11月9日起予以免除,同时解除对呼某消费行为的限制。

据悉,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办结;2023年6月,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执行完毕;2025年11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办结。至此,个人破产程序三个类型首案均已审结执结。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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