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付完定金后反悔了
还能要求退还定金吗?
广西贵港市两级法院审理
这起定金合同纠纷案
有了最终结果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5日,贵港一家新能源公司的业务员何奇向一家米粉加工厂的经营者李松推销公司生产的光伏系统,并承诺如果米粉加工厂不做该光伏项目可以退款。后李松通过微信向何奇转账支付定金3万元。
2021年8月5日,李松经多方了解,觉得做这个项目不划算且其经济也有些紧张,便向何奇发送微信信息表示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停止安装光伏项目,并要求何奇退回定金。由于李松多次催促何奇退定金未果,遂以米粉加工厂的名义诉至港北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新能源公司、何奇返还双倍定金6万元,并承担占用资金的利息2213元。
新能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米粉加工厂赔偿其经济损失27.77万元。新能源公司称,在米粉加工厂支付安装定金后,新能源公司即刻开展现场勘查、设计、采购等一系列的工作,后米粉加工厂单方面终止合作,属于违约终止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新能源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米粉加工厂为证明新能源公司、何奇向其承诺过不做案涉项目可退回定金,提供了一份《光伏系统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第1.2.1条的内容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乙方米粉加工厂应向甲方新能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一期首付款人民币:30000 元(大写:叁万圆整定金 不做退款),其中“30000”“叁万圆整定金 不做退款”的内容均为手写添附。
诉讼过程中,因何奇否认上述《光伏系统销售安装合同》中手写添附的“叁万圆整定金 不做退款”内容是其本人书写形成,米粉加工厂申请对该内容是否为何奇书写形成进行笔迹鉴定。但何奇经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配合提取实验样本笔迹,亦未按要求提供自然样本笔迹,导致上述笔迹鉴定未能进行。
法院审理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李松于2021年7月25日向何奇微信转账支付的3万元,是对米粉加工厂与新能源公司签订、履行案涉光伏系统销售安装合同的担保,在双方已达成光伏系统销售安装的意思一致情况下,米粉加工厂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其经营者李松又于2021年8月5日向何奇发送微信,表明资金方面无法履行安装案涉光伏项目,即不再履行债务,米粉加工厂的该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履行光伏系统销售安装合同的目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无权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米粉加工厂以其提供的《光伏系统销售安装合同》中手写添附的“叁万圆整定金 不做退款”内容主张系何奇书写所作出的承诺,并申请对该合同手写添附的“叁万圆整定金 不做退款”内容是否为何奇书写形成进行笔迹鉴定,但因何奇未配合提取实验笔迹样本以及提供自然样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故法院对米粉加工厂的该项主张予以采纳。何奇作为新能源公司的业务员,其与米粉加工厂协商订立案涉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故其所做出的不做光伏项目会退回定金的承诺对新能源公司发生效力,新能源公司应遵守承诺,向米粉加工厂退回定金3万元。何奇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米粉加工厂请求何奇承担本案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能源公司反诉请求米粉加工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问题。新能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其因履行案涉光伏系统销售安装合同而购买的设备以及产生相应的运费所造成其损失,故对其提起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港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能源公司向米粉加工厂退还定金3万元;驳回米粉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新能源公司的反诉请求。
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定金的核心功能是作为债权的担保,通过定金罚则的约束力,促使合同双方积极履行义务,并为可能的违约提供一种预设的补充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原则上“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而本案特殊在于,新能源公司的业务员何奇在合同中已承诺项目不做退回定金,所以尽管米粉加工厂交了定金后反悔,但由于双方已通过特别约定排除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故新能源公司应依约退还定金,而由于新能源公司并非违约方,米粉加工厂无权要求新能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新能源公司能够证明其在米粉加工厂反悔前已经为履行安装事项进行了相关准备如购买相关材料、支付相应的费用等损失,米粉加工厂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来源: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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