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犬欲攻击路人反被砍伤,饲养人能否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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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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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CCTV今日说法】;

狭路相逢,危险袭来

手持镰刀,先发制“犬”

命保住了,钱能保住吗?

被马犬阻断的摘瓜路

2025年9月3日早晨,王某林手持镰刀,在村中公路上行走,计划前往屋后采摘丝瓜。途中,杜某民饲养的马犬在道路北端对其吠叫,当王某林行至房屋后墙东侧时,该马犬突然冲上前欲发动攻击。为保护自身安全,王某林使用手中的镰刀将马犬砍伤。事后,犬主人杜某民为马犬治疗支付了2430元,因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未果,遂将王某林诉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反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治疗费用由饲养人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杜某民作为饲养人,未对其马犬采取拴绳等任何安全措施,任由其在公共道路活动,是导致险情发生的直接原因。

被告王某林在面临马犬主动攻击的紧要关头,为使自己免受伤害而进行反击。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马犬受伤的治疗费用应由引起险情的饲养人自行承担。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杜某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杜某民服判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手段与危险程度相当

不构成避险过当

饲养动物,尤其是在公共区域,绝非私事。饲养人必须采取拴绳、戴嘴套等有效物理约束,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放养”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纠纷产生的根源。

法律保障公民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或危险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自我保护。判断防卫是否“过当”,需结合危险的性质、强度和情境紧迫性综合考量。被告王某林在千钧一发之际,使用随手工具击退攻击犬只,属于保护自身的本能反应,手段与危险程度相当,故构不成避险过当。

文章来源:公众号@郯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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