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案例,一个态度:重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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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05: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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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零容忍”。 新华社发 朱慧卿/作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邢红枚认为,最高法此次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重申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明确态度,展现了家庭暴力的复杂样态,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展示我国多部门联动反家暴工作成效。

  要重视精神暴力的危害性

  8个典型案例来自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

  “案例更具复杂性和典型意义。”全国妇联维权智库专家张荣丽认为,围绕精神暴力、性暴力如何认定,受暴全职家庭妇女提出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能否获得支持,施暴方能否获得子女抚养权,受害人延迟报警陈述的可信度等涉家暴复杂情形,典型案例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为各地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如何用足反家暴法律资源、实现公平正义给予了必要的司法引导和示范。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通过典型案例,最高法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在张荣丽看来,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家庭纠纷发生在平等的家庭成员之间,双方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权力关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和矛盾。而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控制与被控制权力关系,且施暴人在行为得到矫正和痛改前非之前,很难彻底根除施暴恶习。因为施暴人的根本目的是在家庭中建立和维持一种说一不二的支配地位,全面控制受害人。

  案例1牟某虐待案是一起严重精神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施暴人牟某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牟某极度的摧残与折磨而数次自残自杀,最终服药自杀死亡。

  张荣丽认为,这起典型的精神暴力案例警示社会:不能因为精神暴力没有身体暴力那种“伤痕累累”“血淋淋”的外观,而忽略精神暴力的严重性,长期和严重的精神暴力同样威胁着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健康。

  案例5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自残威胁,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关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指出,本案邓某通过自残制造恐惧情绪,使鲁某紧张、害怕、不敢反抗,对鲁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实质性的侵害,符合精神暴力特征。

  “精神暴力的认定,在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中,都是难点。”厦门大学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说,典型案例表明,精神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家庭暴力的实质是控制和支配。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就是要控制受暴人,让对方服从施暴者。这种精神控制破坏对方正常的社会认知,以满足施暴者的意愿和利益。要把握家庭暴力的实质,加强对精神暴力的研究。

  在张荣丽看来,法律的支持、公众的理解、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和干预,以及妇联组织和反家暴组织的服务和救助,有助于家暴受害人打破被控制的困境。

  对家暴的认识更加精准精细

  蒋月欣喜地发现,从8个典型案例的情况来看,我国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朝着进一步精准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这是反家暴工作取得的明显进步。”

  案例3许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法院结合家暴特征,理解受暴人延迟控告的合理性,认为受暴人延迟控告施暴人施暴行为的,不影响受暴人陈述的可信度。

  “受暴人处在一个具体的生活情形中,遭遇家暴后会有很多顾虑,甚至当时脑袋一片空白。”蒋月认为,对受暴人延迟控告,做出客观的、理性的评价,加深了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利于克服“完美受害人”倾向。

  典型案例强调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可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在案例2张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无明显反抗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案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检察机关申请在未成年人心理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涉视频中被害人行为出具分析报告,法院准许该申请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

  “允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也叫作专家意见,是反家暴学术界一直主张的观点。”蒋月说,家庭暴力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心理问题等。

  蒋月分析,案例2继父对17岁的继女实施强奸行为,表面上看继女没有反抗,事实上,这个女孩以往已从母亲口中得知并目睹过继父对母亲实施家暴行为;当天又时值深夜,继父告诉她曾因故意杀人被判过刑,就是想让继女心生恐惧,不敢反抗。该案例表明,司法机关对家暴行为的规律性、施暴者与受害人互动关系的理解和认识更进一步了。

  案例1牟某虐待案,案例3许某某故意杀人案,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同居关系,案例4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任某与未成年被害人的母亲存在同居关系。

  蒋月认为,目前,同居的情形比较常见。3个案例均认定同居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对于同居关系中当事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4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法院认为,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蒋月认为,这对社会公众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当年幼孩子告诉父母等至亲,自己遭遇性侵害、被大人“乱摸”等伤害时,要相信孩子,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在邢红枚看来,案例4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入选本次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表明至少这两类性侵害行为是家庭暴力的观点,对性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进行了司法确认,为禁止婚姻、同居等亲密关系下的强迫性行为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路径。

  更好地贯彻落实反家暴法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即将迎来十周年,如何进一步推进反家暴工作?

  在张荣丽看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告诫等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需加大强制报告制度在儿童密接单位的落实力度,缩小家暴受害人庇护数量与实际服务需求之间的差距,重视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等。

  蒋月也认为,对施暴者应加强专业干预,通过提供政府公共服务等,帮助其改变错误认知。反家庭暴力法建立的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庇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作用。潜在的家暴受害人对家暴的早期信号要保持警惕,有原则有底线,不能迁就施暴者。家庭暴力只有“0次”和“N次”之间的差别。自己不能解决时,要寻求外界的帮助。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害女性未成年人案件。张荣丽建议,教育部门要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学会识别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鼓励其及时向家长、学校、司法机关揭露犯罪。

  在邢红枚看来,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多部门联动是反家暴工作取得实质成效的重要保障,可通过数智赋能使联动更加高效,推动形成中国反家暴的独特工作机制。

  “从根本上来讲,反家暴要深深嵌入社会文化中。”蒋月说,真正使所有人都认同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早发现、早预防,尊重每位家庭成员的人格和尊严,和家庭成员保持平等的关系,对任何人都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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