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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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02: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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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5-063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2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VIP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金向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卜浩、蔡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5-062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金宏转债”2025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 根据《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宏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数量为765,610张,占债权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7.5364%。

(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金向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3、公司高管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卜浩、蔡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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