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宗驴肉火烧”里是马肉!浙江杭州一饭店老板被判刑三年,罚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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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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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现场)

经营“正宗驴肉火烧店”,却用便宜的马肉冒充驴肉,做成“驴肉火烧”后,通过外卖平台对外销售。经浙江杭州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经营者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驴肉火烧”作为特色美食在外卖平台受到一些消费者欢迎,可令人想不到的是,店家号称的正宗驴肉竟是马肉。

林某开了一家驴肉火烧店。起初,为了口碑,也为了积累人气,他使用正宗的驴肉。但驴肉价格高,利润低。为了牟取更大利润,从2024年2月开始,林某便开始使用马肉冒充驴肉。他将购买的马肉,加工制作成“驴肉火烧”,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就这样“挂驴头卖马肉”。

2024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林某以假冒的驴肉制作销售驴肉火烧,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7日,林某被抓获归案。

今年2月13日,此案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24年2月至11月期间,林某为非法获利,通过以马肉冒充驴肉的方式,制作“驴肉火烧”等餐品,以驴肉名义在外卖平台上销售,销售金额约35万元。经鉴定,从林某经营店铺内查获的驴肉、驴内脏、驴脸肉等食材中检出马成分,未检出驴成分。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林某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产品,以假充真,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林某依法提起公诉。日前,经审理,鉴于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4.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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