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成都发布“涉老”广告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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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22: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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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秋冬时节老年人健康养生需求提升,“涉老”商品和服务广告宣传进入活跃期。为进一步保障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11月24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涉老”广告合规提示,护航老年群体放心消费。

一、禁止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

1.广告内容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安全等标准,不得对老年人进行不当诱导或强迫消费。

2.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以“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不得以“包治百病”等为幌子营销所谓“神医”“神药”。

二、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1.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2.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及与同类商品和服务相比较等内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不得缺少应标注、标明的内容

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标注相应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2.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四、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1.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按规定允许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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