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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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危害极大。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个典型案例,指导司法裁判,强化惩治效果。
据了解,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
案例显示,有的行业平台曲解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政策,异化为犯罪的“卖票”平台。在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浙江沈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等。沈某某让技术部主管王某某在前期开发的网络货运车货匹配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补录运单功能。之后,沈某公司利用该补录运单功能,通过业务员以及业务员发展的代理商,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3%以上服务费。据查,沈某公司以上述手段向2700余家企业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其中已抵扣8.23亿元。
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最高法表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向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抵扣,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对这类“卖票”平台依法惩处,既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利于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相关平台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监管,不可以身试法。(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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