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 曹国新
11 月 10 日下午,两辆小型轿车在大广高速衡水东收费站排队下高速期间,发生追尾碰撞。正在该站点执勤的高速交警景县大队民警立即上前查看情况,维护现场秩序。
处置过程中,前车驾驶人向执勤民警反映,后车驾驶人疑似存在酒后驾驶嫌疑。执勤民警当即使用酒精检测棒对后车驾驶人进行初步检测,结果显示其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经民警现场询问,该驾驶人如实供述,其于当日中午在石家庄饮用酒类饮品,下午接到家中突发情况的通知后,因急于返程,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最终在衡水东收费站下高速时引发事故。
执勤民警在对该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后,使用精度更高的酒精检测仪进行进一步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达 137mg/100ml,已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随后,民警按法定程序将该驾驶人带至指定地点,进行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6.4mg/100ml,确认其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依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该驾驶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仅驾证被吊销,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