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沿用前任领导留下的“小金库”,按“老惯例”开支就不用担责?
前任领导留下的“小金库”不是可以接续使用的“备用金”,“老惯例”也不是免责“护身符”。明知是违规设立的“小金库”仍继续使用,已然触碰纪律红线。
莫循违规“老惯例”,账外资金全归公。
纪法标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周某(中共党员)履新后,发现前任领导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截留了近百万元“账外资金”。经查,该“小金库”资金一直用于违规宴请、采购高档烟酒礼品以及娱乐开支等。周某不仅未将该“小金库”上报或清退归公,反而循惯例继续使用。最终,周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相关违纪资金被依规依纪追缴。
条分缕析
“‘小金库’是前任领导设的,规矩是以前定的,我只是照着惯例用,为什么要担责?”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在使用前任领导留下的“小金库”时,总爱把“沿用惯例”当成免责托词。但纪律认定只看行为本身是否合规,从不认可所谓“老规矩”:无论“小金库”由谁设立,只要任职期间明知违规仍继续管理、使用,就构成违纪;用账外资金开展违规活动,更要严肃追责。
一、破除“谁设立谁担责”误区:继续使用“小金库”,本身就是违纪
“小金库”的违纪责任,从来不是只算在“设立者”头上。前任领导违规设立账外资金,理应承担设立行为的责任;但后任领导到岗后,在明知资金性质违规的情况下,仍继续掌控、支配、使用,就属于主动参与、持续实施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必须承担相应违纪责任,绝不存在“只接摊子不担责”的例外。
本案中,周某履新后已明确知晓该笔资金是违规截留的账外资金,却未予纠正清退,反而继续管理使用,其行为已然触碰财经纪律底线,“前任设立”绝不是后任使用的免责理由。
二、纠正“循旧例免责”观念:“老惯例”不是纪律“豁免牌”,违规开支必被严惩
“一直这么干”不等于“可以这么干”。
很多所谓的“老惯例”,本质是长期突破纪律规矩形成的“潜规则”,绝不会因为延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就合法合规。企图拿“沿用惯例”为违规使用“小金库”开脱,不过是自欺欺人,纪律面前绝无“豁免例外”。
实践中,对于使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宴请、送礼、娱乐等行为,已有专门纪律条款(《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予以规制,通常直接按具体违规行为定性处理,并不会因为“小金库”系由前任设立就降格评价,更不会因此免受党纪处分。
本案中,周某因沿袭“老惯例”将“小金库”资金用于违规宴请、娱乐、送礼等,受到纪法严惩。所谓“按惯例使用”的托词,改变不了行为本身的违纪实质,最终只会把前任遗留的“违规旧账”,变成算在自己身上的“违纪新责”。
廉洁提醒
面对前任领导遗留的“小金库”,正确做法是第一时间报告、全额归公,绝不能抱着“不用白不用”的心态沿袭旧例、接续使用。纪律红线不可逾越,每一次违规动用账外资金,都是在一步步走向违纪违法的深渊,最终必然要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