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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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除竞业协议被判赔2万# #竞业协议中霸王条款无法律效力#】2024年,刘某入职南京一家文化公司时,和公司签订竞业协议,约定离职后1年内遵守竞业限制,公司每月发放4000元补偿金。2025年3月刘某离职,并按要求持续向公司报备履约情况;公司持续表示,需要等到6月才能支付补偿金。但同年5月,公司突然发通知单方解除竞业协议,还以履约证明材料不全为由,补偿金分文不发。刘某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已经履约的时段,公司必须支付补偿金。协议里“公司解除竞业就无需补偿”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劳动者主张额外3个月补偿,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公司需要向刘某支付2万余元补偿。法官提醒,若《竞业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有定期报告义务,劳动者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按协议约定履行报告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产生争议。@南京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