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刘友晴因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2026版),被闵行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是海事部门针对通航重点区域航行秩序开展常态化监管的执法案例,相关违规行为直接影响特定水域的通航安全秩序,该处罚结果将对当事人的海事航行合规记录产生相应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刘友晴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1022000228-1-2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03*******8855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11 |
| 作出处罚机关 | 闵行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明确,被处罚人为自然人刘友晴,其涉及的违法情形为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22000228-1-2,最终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该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代码为3403*******8855,处罚作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9月11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闵行海事局。海事部门通过此类公示,进一步引导各类航行主体严格遵守重点水域的特殊航行规则,共同维护辖区通航环境的安全有序。
事件点评
本次海事局针对个人航行违规作出200元小额处罚,严格依据现行海上交通安全及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合规性的常规监管举措。该处罚警示相关航运从业者严格遵守特殊水域航行规则,助力辖区通航秩序规范,对涉事主体警示作用明显,未涉及企业经营层面的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