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新因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被烟台海事局不予处罚 涉海事轻微违法可依法免罚
创始人
2026-09-11 09: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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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李建新因涉及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2026版)的相关违法情形,被烟台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案件的核心要素,为海事领域行政合规相关的公开监督提供了明确参考。

本次处理结果意味着当事人本次涉海事配员相关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不会产生相应的行政处罚惩戒效力。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李建新
违法案由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5092040019-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3707*******2111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11
作出处罚机关烟台海事局

本次烟台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李建新,涉及的违法案由为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5092040019-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该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707*******2111,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处罚决定的出具日期为2026年9月11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烟台海事局。本次公示清晰展现了海事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适用法定不予处罚条款的合规操作,也为海事相关从业者明确了配员合规领域的裁量参考标准。


天眼查数据显示,李建新成立日期2017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所属行业为居民服务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秋实小区5-3号。


点评分析
本次烟台海事局公示的涉船舶配员不合规案件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体现海事监管柔性执法导向。该结果不会对涉事相关主体的正常航运经营资质、日常运营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也为同类轻微配员合规场景下的处置提供了合规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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