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黄某金非法提供答案案。
被告人黄某金在案涉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中,在考场内,通过口头告知、暗中打手势的方式告知考生答案,属于非法提供答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1年7月14日,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与罗源县保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保某公司向该局配套提供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场工作人员。
被告人黄某金作为保某公司员工,被委派到罗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助民警开展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工作,其工作职责为录入考试学员信息、随机分配学员考试座位、调整学员考试电脑人像采集设备、参与考场紧急情况处置、现场打印考试成绩表和驾驶技能证明等。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黄某金利用其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份,先后6次在罗源县交警大队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以口述、比划手势等方式为考生提供答案。
2024年2月1日,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金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黄某金以自己仅从事考场辅助保障工作、不是在编人员、不具备考试工作人员身份,故其案涉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2024年5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黄某金在案涉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中,在考场内,通过口头告知、暗中打手势的方式告知考生答案,属于非法提供答案。因其受委托承担案涉考场的设备检修调试、协助组织录入考试学员信息、随机分配学员考试座位等工作,具有接触到考试试题和答案的工作便利并负有保密义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考试工作人员。综合全案情况,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来源:北京日报综合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