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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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财政性资金小额项目采购管理
本报讯 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小额项目采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对小额项目采购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强调预算单位不应“小标大招”、对代理机构“一托了之”。
《工作指引》强调,预算单位作为财政性资金使用主体和采购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公正性、廉洁性承担主体责任;应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发挥内部机构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提高采购组织管理水平,规范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主动参照执行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本国产品、绿色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预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小额项目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小额项目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工作要求。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小额项目在采购中发生投诉举报的,由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预算主管部门应明确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畅通问题受理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工作指引》明确,预算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小额项目采购进一步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鼓励预算单位对低于一定金额或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等特殊情形的项目,遵循效率优先原则,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直接确定供应商。对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遵循竞争择优原则确定供应商。小额项目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的,尽量采用“货比三家”等简便高效的方式,避免“小标大招”,节约采购成本和供应商投标成本。如确需参照采用招标、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必须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
《工作指引》提出,对于小额项目,预算单位一般应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取,并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所委托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一托了之”。预算单位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并针对代理机构违规行为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要重点防范代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向供应商乱收费,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操纵采购活动等问题。法律法规明确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将相关事项委托而转移。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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