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对应时段,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启明科技园A座518会议室,会议由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閤华东主持,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3人,代表股份30893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18%;其中现场投票股东1人,代表股份28785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58%,网络投票股东202人,代表股份2108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1%。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02人,代表股份2108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陈秀丽、赵婉竹律师为本次股东会作现场见证。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回避股数(股) | 回避比例 | 表决结果 |
|---|---|---|---|---|---|---|---|---|---|---|---|
| 1.00 | 关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0646560 | 99.20% | 226400 | 0.73% | 20800 | 0.07% | 0 | 0% | 通过 |
| 1.00 | 关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1861181 | 88.28% | 226400 | 10.74% | 20800 | 0.99% | 0 | 0% | 通过 |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本次会议的备查文件包括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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