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程浏可 发自上海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打造生育友好型城市,9月8日,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聚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异地生育等重点环节,推出一系列普惠性、减负型保障举措,实现合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新政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政策下,正常参加上海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在上海市定点医院产科门急诊就医可直接刷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从建立孕期“大卡”起至产后42天复查,纳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的42项围产检查项目,先使用每人45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额度用完后,剩余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全额承担。服务包以外的诊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正常报销。
根据新政策,参保妇女妊娠满7个月后(早产除外)至产后42天内,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科入院,分娩后从产科出院产生的政策内住院费用,如分娩镇痛、产程管理、阴道分娩、剖宫产等,全部由生育保险支付;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视同分娩享受同等报销标准。因其他病症产生的住院开支,仍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结算。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陈丹沛介绍,新政扩大生育保险受益人群,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生育或流产产生的服务包检查费、分娩住院费,均可参照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全额报销,其余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结算。所有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生育妇女,统一参照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异地生育方面,异地生育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服务包检查费、合规分娩住院费,纳入上海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此外,分娩时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完成产后42天康复检查后,如果4500元补贴额度仍有结余,还可申领剩余补贴资金,真正做到惠民资金不浪费、应享尽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