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研社)
2026年6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一起证券场外期权交易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某证券公司及关联私募机构被判共同赔偿投资人1000余万元。该案从亏损暴露到终审结案历时近三年,先后开庭五次,涉案金额高、违规情形典型、裁判导向清晰,堪称近年来证券行业场外业务合规违规的标杆性案例。
本文通过还原员工违规展业的完整过程,再次向证券机构及从业人员、广大投资者敲响警钟——合规,方能行稳致远。
一、案例还原:一场精心设计的"规避监管"
在民事判决出炉之前,涉事证券公司已因该事件收到监管行政监管措施。2024年11月,江苏证监局向该券商出具监管警示函,明确认定其存在两大重大合规违规问题:
一是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且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
二是部分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等不规范展业情形。
法院裁判文书中披露的微信聊天记录,更直观地还原了违规细节::
"……国内个人不能做雪球的。所以名字得规避监管……"
"5000万过桥资金利息能不能低于10万?"
"早上6:30开始启动谈价。目前对接了三家过桥资金……"
张某向徐某甲发送某投资公司回访确认勾选图,要求徐某甲按照图片勾选……
字里行间,一场有组织、有步骤的违规操作跃然纸上。
二、案例分析:三大违规行为直击行业痛点
本案涉事员工张某的违规行为清晰明确,三大情形直击证券行业合规管理的核心痛点:
(一)突破适当性底线:向不合格投资者推介高风险产品
该证券员工张某明知自然人禁止参与场外雪球期权交易,客户费某从未进行过雪球产品交易、缺乏交易经验,仍长期游说,通过私募通道规避监管,最终促成客户参与交易。
法规依据: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票股指类等其它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由此可见,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是金融机构应尽之义务。雪球产品的投资人应为专业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保基金等),自然人不得投资。本案中,员工张某明显存在过错,严重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二)提供问卷答案:干预客户风险测评
员工张某向客户发送某投资公司回访确认勾选图,要求其按图勾选。此举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严禁从业人员以提示、暗示、告知标准答案等任何方式干预或诱导客户填写风险测评答案。
(三)违规提供融资便利:撮合过桥资金
"……认购某投资公司XX号基金的过桥资金,系由某股份公司主动联络、对接,并向费某提供。安排过桥资金事宜始终是在张某的主导下完成……"
案例中,客户费某仅持有2500万元自有资金,距5000万元的开户门槛相差一半。为解决差额,员工张某声称前后对接了三家过桥资金渠道,逐一提供差异化费率供比选,最终选定由某私募机构提供剩余2500万元作为开户过桥资金。
法规依据: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禁止"违规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和服务"。
三、案例启示:三方主体的合规必修课
本案作为千万级标的的场外期权违规典型案,权责划分清晰、合规警示性极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及广大投资者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证券机构:场外业务绝非监管盲区
借助私募通道、过桥资金规避监管的灰色操作模式,已被司法裁判明确否定。机构必须压实全员合规责任,健全客户适当性审核、交易流程管控、员工行为排查机制,杜绝员工个人逐利突破合规底线,彻底斩断违规撮合交易链条,以全流程风控守住展业底线。
对从业人员:侥幸心理是最大的风险
必须摒弃侥幸心理,严守适当性管理、禁止代客操作、禁止违规协助融资等核心红线,主动规范营销推介、客户回访、交易协助等全流程行为,杜绝刻意规避监管、诱导投资者交易的违规操作。一时的业绩冲动,换来的可能是职业生涯的终结与法律责任的追究。
对投资者:违规交易不受"刚性兑付"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最终判决涉案券商与私募机构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剩余30%的投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投资者费某明知自然人不具备场外雪球期权交易资质,且该类交易属于监管禁止业务,仍主动参与其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理应自行承担对应投资风险。
这一判决清晰传递出司法导向:投资者需主动甄别交易合规性,认清自身投资资质与风险承受能力,不参与监管禁止的违规交易,摒弃"刚性兑付"思维,真正做到理性投资、自负盈亏。
四、结 语
历时近三年的千万级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但它留下的合规警示远未结束。对证券行业而言,这不仅是一次司法裁判,更是一场深刻的合规教育——合规不是展业的绊脚石,而是行稳致远的压舱石。
本文作者:
徐州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龙双丽
声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