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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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联合印发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正式发布,该清单有效期至2031年8月26日,将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清单》明确了多种轻微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或仅一项水污染物(不含色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工业噪声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能够实现密闭而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但物料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25平方米且立即改正的;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但未围挡面积总和或未覆盖面积总和不超过25平方米且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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