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进一步规范药品企业 商标授权营销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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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06: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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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徐雅臣)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印发《药品企业商标授权用于药品(非药品)商品营销宣传合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药品企业商标授权营销宣传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药品企业知名品牌的社会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部分药品企业将知名商标授权其他经营者用于药品及保健食品、化妆品、普通食品等非药品商品,营销乱象频发,既误导消费者认知,也给药企品牌声誉带来潜在风险。

  《指引》共20条,从商标注册、宣传审核、禁止行为、警示语标注、责任划分等方面提出系统性要求。

  在适用范围方面,《指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药品企业(以下称“许可人”)将自己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授权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许可人”)在药品以及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普通食品、日用品等非药品商品上使用,并进行商品营销推广的活动。同时规定药品企业商标授权营销,必须严守药品安全底线,严格区分药品与非药品商品,防止利用药品企业商标声誉使消费者对非药品商品产生药品功效的误认。

  在授权资质与合同管理方面,《指引》要求,药品企业许可商标应为中国境内有效注册商标,用于药品的,应确保已获准注册;用于非药品的,必须在被许可商品对应的类别上合法注册,避免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同时要求商标授权合同应逐项列明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许可商品具体品类(药品须注明批准文号,非药品须注明品类属性),明确许可类型(独占、排他、普通)。禁止以“药品及相关产品”等模糊表述笼统授权。

  针对营销宣传法定警示语及规范用语,《指引》划定明确禁止性条款。保健食品必须显著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标示保健食品标志。广告中不得断言功效、安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化妆品不得宣称医疗作用,不得使用“抗菌、消炎、生发、祛疤”等医疗术语;消毒产品标签及宣传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普通食品不得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此外,根据《指引》,许可人药品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品牌授权管理岗位,实施“一品一档”管理;将所有授权商品(药品/非药品)分类登记,实时监控营销动态;建立非药品商品宣传文案的双重审核机制,严防“擦边”宣传;定期对被许可人进行突击检查,重点关注销售渠道、广告投放、消费者评价中的合规风险;发现违规立即发送书面纠正通知,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依据合同取消授权并报告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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